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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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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自1994年3月入职北京市天竺福利工艺品厂从事雕刻工作。北京市天竺福利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天竺福利品厂)是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资产运营中心下属集体企业,于2008年6月3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天竺金玉鼎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鼎公司)。申请人继续在北京市天竺金玉鼎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
  由于长期在高粉尘环境下作业,导致罹患职业病。申请人于2009年2月21日去“北医三院”申请诊断职业病。“北医三院”于2009年4月15做出职业病诊断,诊断为壹期矽肺、肺通气功能正常。同年6月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7月27日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7级伤残。
  2010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注销企业后,申请人被迫接受了一次性解决工伤事宜。但是也一直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最终于2011年7月26日顺义区工商局撤销2010年3月18日注销公司的决定,恢复公司。同年开始申请再审,最终在2013年2月19日被北京市二中院撤销顺义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683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发回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4月申请人职业病病情加重,申请人先后在北京康益德中西医结合肺科医院、北京同仁医、北京安贞医院、协和医院、友谊医院、顺义区区医院等多家医院就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14460.53元。申请人住院治疗及康复期间需要护理,单位拒绝派人护理,故而由申请人的爱人(徐利彬)从四川到北京护理。徐利彬由于需要护理申请人造成了误工损失,故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经过复查诊断且经工伤认定。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申请仲裁,望及时裁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此致
  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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