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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讨无耻的前夫--(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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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耻的前夫他长袖善舞 ----十载维权母亲的哭诉
  时间:2013-07-19 09:24:23     来源:中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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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tcnew.com/show.asp?ArticleID=15955&bsh_bid=261278370
  十年里前夫对我和他的亲生儿子机关算尽、痛下杀手,在布吉法庭的帮凶下,我母子即将被扫地出门………
  9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我的前夫黄太鸿,98年结婚后,我的宝贝女儿出生了,出租屋里居住着快乐、幸福的三口之家。经过几年的艰苦打拼,我们有了一定的积蓄,拥有自己真正的家是我们夫妻共同的愿望。2001年1月我们购买了“后来给我带来无尽烦恼”的这套房子。购房后第二年我的宝贝儿子出生了………自己温馨的家、一双可爱的儿女、蒸蒸日上的生意让我感觉是自己是世上最幸福的女人。
  就在儿子出生百日之后,一个叫越喜杰的女人出现使一切都美好都变成了噩梦;后来的事实证明,越喜杰就是我们夫妻间的第三者。为了一双儿女和曾经美好恩爱婚姻,我委曲求全,泪水、哀求、换来了丈夫无情的冷暴力和夜不归宿,随之冷暴力演变成严重的家庭暴力,更可怕的是;在此期间黄太鸿偷偷的转移了家里所有的财物,措不及防的我马上陷入窘困的境地,导致我无法支付儿子入院治疗的费用。可是孩子的病情刻不容缓,绝望的我只好找到黄太鸿的两个朋友,筹到4500元才孩子勉强入院治疗。
  越喜杰是一个很有能力的高智商女人,她采用很多种手段来对付我,更让我的丈夫对我拳脚相向,三次把我打成轻微伤(有法医院的验伤报告),精神、情感、肉体上的不断折磨让我几近崩溃!我也知道他们是在用这样的手段逼我主动提出离婚,为了我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我与 2002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请了离婚的诉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002年11月5日开庭时我幼小、病重的儿子还住在医院,因无钱续交治疗费用医院已经停止用药………我祈求主审法官“黄文涛”让黄鸿泰把儿子住院费交了,经过法庭的认定、调解黄太鸿才答应把剩下的欠款及住院费补交上,随后在庭审中我把无法忍受前夫黄太鸿与越喜杰联合起来对我残害的事实经历进行陈述。同时为了证明他们的婚外情关系,当庭播放黄太鸿亲口承认与越喜杰婚外情事实的录音和两人的亲昵照片,最后我向法庭请求由我抚养两个小孩子,现有财产对半分割,我表示放弃三百多万元存款(有对帐单为证),令人没想到的是黄太鸿居然向法庭递交了一份2002年9月5日(2002)深罗法民初字第3197号(借款纠纷案件)民事调解书,2002年11月4日(2002)深罗法执登字874号民事裁定书,“谎称黄鸿泰欠他大哥儿子,也就是他亲侄子黄静光人民币60万元,已经用我们夫妻共有的房产抵债了,现该房产已经不属于我们了,没得分了,现在法院已经下达裁定。”当我听到此事,真是痛不欲生到了极点,想想我宽容到放弃婚姻,放弃几百万高额存款,也换不到他的半点人性的回归!
  2002年12月2日,深罗法民初字第3390号判决我与黄太鸿离婚,儿子归我抚养(无抚养费),女儿归黄太鸿抚养。为找回唯一栖身之所即该房,我向罗法审监庭提出疑异,并提交了相关黄太鸿与亲侄子黄静光编造虚假债务的事实证据,2002年12月30日,罗湖法院执再字第2号判决裁定:撤消深罗法执登字874号民事裁定,法院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房产,黄太鸿的私自转移是无效行为。一审对该房未作处理,我又四处借钱再次提出上诉二审,2003年11月1日,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99号维持原判,对该房二审法院未作处理。  
  当时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我带着一双儿女,女儿不满二岁,儿子不满一岁。窘困的母子三人无法支付生活所需的必要开支,就电费已经欠了三千多元,供电局下发了停电通知单,管理处了解到我的实际困难,同情我的遭遇,帮我代垫付所欠费用。
  女儿在我身边长到5岁时,黄太鸿从幼儿园把她偷偷抱走,至今他都不给我见,我偷偷去女儿学校看她,女儿不说话,只是默默的伤心的流泪,此情此景让我悲痛欲绝。
  离婚判决生效后我立即向罗法就找回未分割的夫妻共同房产再次提起诉求,身无分文的我实在是没能力交付高额起诉费及诉讼保全费,特此向罗湖区妇联请求援助,经罗湖妇联核查得到了帮助,2003年12月9日我向罗法就找回的夫妻共同房产即该房提出起诉并按法律程序申请诉前保全,2004年1月13日罗法保全查封该房时发现,黄太鸿已经于2003年12月8日将该房卖给一位叫吕跃华的人(即越喜杰的曾用名,当时我不知道吕跃华即是越喜杰),2003年12月16日房屋产权过户到吕跃华名下。2003年12月18日吕跃华签署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吕跃华用该房在招行实施贷款。2004年2月2日我向罗法提出起诉黄太鸿及吕跃华(越喜杰),同时在2004年2月10日中止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0号我起诉与黄太鸿再次就夫妻共同房产即该房分割案件。2004年4月30日(200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52号判决书:认定黄太鸿与吕跃华(即越喜杰)就对该房屋的买卖行为属无效。事实上黄太鸿明知该房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却故意出卖给吕跃华,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共有人我的权益,而且妨害了民事诉讼,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我与小孩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吕跃华应当知道此房是我与黄太鸿所有,故法院认定吕跃华的购房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
  此后吕跃华(即越喜杰)上诉:2005年3月15日(2004)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117号案经二审审理查明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并认定吕跃华(即越喜杰)的行为不属善意固此其权益不予法律保护,维持原判。事实上是黄太鸿与越喜杰利用已经注销的曾用名吕跃华身份为了欺诈而上演的一出闹剧,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吕跃华从未出庭露面,只有雇佣的代理人白曙光参加庭审并慌称吕跃华移民澳洲不在深圳。
  在黄太鸿与吕跃华(越喜杰)违法买卖关系查明后,我立即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向罗法提出申请恢复此前中止的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房产。2006年12月6日,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0号判决:法院认定黄太鸿多次私自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房产违犯了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和考虑到我同儿子一直居住该房的事实,判决该房归我所有,补偿违法造事者黄太鸿十万元,于是我向家乡亲友借钱按法院申请执行程序补偿黄太鸿十万元后法院才将该房产权过户至我名下。
  本以为此案到此为止,但接下来收到的是招商银行又追加我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查封了我的房产,基于吕跃华(越喜杰)在招行贷得51万元后,一分本金和利息都未还付招行,招行对吕跃华(越喜杰)提出起诉并要求其还贷。2006年8月28日,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77号判决:认定因越喜杰未还招行贷款,招行就抵押物即该房进行处置,也就是招行要处置我名下的房产,此时的白曙光代理到期,至此未曾出现过。
  福法公告:吕跃华下落不明。于是我提出上诉并提交了黄太鸿与吕跃华(越喜杰)合谋诈骗贷款时所使用的虚假贷款资料为事实证据,并请求中院核查贷款人吕跃华真实身份。
  2010年6月24日,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28号判决认定:越喜杰事实上是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由越喜杰承担因其违法造事责任,还赔付在招行贷得款项。此判决更加认定了黄太鸿与越喜杰的串谋事实,不受法律保护。后经招行申请执行查封了越喜杰名下 “润唐山庄”的房产,为此越喜杰不得不还赔付招行因其个人违法过错造成的招行损失。
  招行撤消对我房产的查封后,越喜杰又向跟我无任何关联的龙岗区布吉法庭对我提起告诉,并查封我名下的房产,案由:不当得利纠纷。事实上黄太鸿与越喜杰为了再次合谋侵犯我合法权益而导演的一出闹剧。一审布吉法庭2011年10月8日,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二审中级法院2012年7月25日(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两审判中认定我补充清偿责任。也就是黄太鸿还了越喜杰在招行贷款的损失,由我来承担越喜杰违法损失。判决中根本没有认定我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就两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审判程序上存在明显偏离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本身就是受害人我的切身利益,我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与纠纷案件的关联性,就更不存在对违法造事者黄太鸿付款有帮扶义务。
  一、我作为该房合法持有者,就本案件“不当得利”案由主体与我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应该成为被诉讼对象。就“不当得利”案件,作为本身就是受害人的我根本就不存在不当得利事实,黄太鸿第一次,第二次转移该房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且对此法院判决已经认定黄太鸿与越喜杰实属明知故意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该房产是我经过十多年艰辛维权诉讼“找回的”法院判归给我的,我是按法律程序申请执行过户并给了黄太鸿十万元,我取得该房是合法所得,有各级法院判决为证。我根本就不存在也不构成不当利得的事实。
  二、在2002年12月2日法院判决裁定离婚,我与黄太鸿事实上就已经解除婚姻关系。黄太鸿与越喜杰的债务关系发生在我们离婚后2003年12月8日。
  三、在我持有的各项判决中已经认定,黄太鸿与越喜杰的买卖无效,实属恶意违法行为,就越喜杰取得该房不属善意取得,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四、越喜杰诉我“不当得利”案件就管辖权问题我也找过“布吉法庭”主审法官“苏晓东”讲述我维权十多年的艰辛经历,而且庭审中我也提交了相关事实证据并提出此案不属布吉管辖疑异及相关证据,“布吉法庭”却没有核查黄太鸿实际居住地。2010年11月9日,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92-1号裁定书所述:“被告黄太鸿明确表示其在龙岗布吉街道龙珠花园龙凰28H也经常居住”单凭黄太鸿一句“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就得到了“布吉法庭”的支持。我提出管辖权的质疑,并提供了大量黄太鸿不属布吉管辖的相关证据,黄太鸿身份地址“布吉龙珠花园龙凰28H”的房主陈燕华女士也亲笔证明“该房产属自己居住从未出租”。还有布吉街道办也证明无黄太鸿居住记录。黄太鸿实际居住在“福田园岭五街园中花园27E”,我也找到管理处出据了黄太鸿居住在此园中花园管理处证明,布吉法庭发给黄太鸿的传票会用EMS邮政快递寄“园岭五街园中花园27E”黄太鸿我指认的居住所。我提供给法庭的所有证据前呼后应、相互关联、互相印证、确凿充分、无懈可击的形成证据链条,充分的证实黄太鸿与越喜杰的目无国法,游戏法律的违法事实。那么一审(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92号判决;二审(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90号判决是如何形成的???
  我目前所持有的各级法院的判决,充分证明了对该房产的合法拥有,也更加清晰的勾勒出整个事件的脉络!虽然如此也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卑鄙的前夫黄太鸿和他的龌龊情人越喜杰的能量,在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中国特区深圳,他们竟然能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颠倒黑白、欲盖弥彰、混淆视听.。虽然机关算尽,也是漏洞百出……….难道“布吉法庭”作为执法部门就看不出来吗???让我百思不得其解是“布吉法庭”到底在整个事件中充当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在这里我恳请社会各界帮我也“帮布吉法庭”梳理出他们的管辖权限和受理范围,更想让社会的有识之士告诉我“布吉法庭”推翻之前各级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何在???
  十余载漫漫维权之路,让我心力交瘁;,想到对我漠然处之的女儿和日渐长大的儿子,在想到我们母子即将流离失所、露宿街头我肝肠寸断、痛不欲生!!!现在又出来一个无视法律、助纣为虐的“布吉法庭”让我无所适从、满目苍绝!!!我祈求上苍睁开眼看看我们孤儿寡母!!!更恳求社会大众给我们母子指一条明路!!!我和我的儿子将何去何从???
  (实习网编:黄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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